玉市医保发〔2022〕30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药机构:
为满足参保患者对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的要求,将部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限吸入剂、口服药和皮下注射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保障供应(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现就规范“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
(一)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两年以上,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有效的医保协议;
(二)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三)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进销存系统,库存销售等台账清晰明了;
(四)建立与玉林市或自治区连接的处方流转平台,可实现与玉林市内二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和处方流转;
(五)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可实现全流程监管;
(六)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为参保人提供送药上门和24小时的购药服务;
(七)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上处方流转和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业务;
(八)能依托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进行实名结算,确保就诊参保人员真实身份;
(九)能保障参保人“双通道”药品用药需求,品种齐全,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可承担特殊药品的储存、配送任务;
(十)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药店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十一)制定有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十二)至少有2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十三)至少有1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专职“双通道”药品管理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十四)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双通道”购药药品范围
“双通道”药品名单由自治区医保局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全区统一执行(详见附件)。
三、“双通道”药品购药管理
(一)由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师通过处方流转平台或远程会诊将处方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
(二)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处方有效期内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核对参保患者的身份信息,执业药师通过查看患者的电子病历核对是否符合用药条件,审核医师处方及用法用量,并为参保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四、“双通道”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费用结算
严格执行玉林市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双通道”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在“双通道”药店购药的费用,严格执行谈判药品和医保目录内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非集采或谈判的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支付标准在药品进价的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15%。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双通道"药店按月结算。
参保人与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考核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进行监管,发现其违规行为按照医保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经办机构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经办机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执行,同时废止《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把泊沙康唑等8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原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除另有规定外,须经重新评估后方可纳入“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评估管理办法的流程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桂医保发〔2021〕4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完善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双通道”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双通道”药品是指参保患者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药品(限吸入剂、口服药和皮下注射药)。“双通道”药品名单由自治区医保局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全区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调整。各统筹地区现行超出“双通道”药品名单范围的药品,在2022年6月底前消化完毕。
二、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医保部门要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三、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药店管理。加强对“双通道”药店履行服务协议的监督,建立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2021年11月底前,每个统筹地区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双通道”药店应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药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对存储等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
四、完善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
参保患者到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处方有效期内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自治区医保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和“一站式”结算。逐步推进“双通道”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五、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费用结算
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并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区域医保总额预算。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在“双通道”药店购药的费用,严格执行谈判药品和医保目录内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符合医保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
六、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规范互联网销售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鼓励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七、加强监督考核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智能监控,细化审核规则,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工作,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强化组织实施
建立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有力举措。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夯实责任,协同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和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通道”惠民政策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附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管理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