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保障政策平稳落地,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符合开展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资质证书和医务人员配比等相关材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不符合开展康复住院相关条件但收治康复类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该类病例按病组(DRG)付费结算。
三、康复按床日付费病人住院时,需提供急性期的影像报告资料并随病例保存备查。
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病人治疗效果并将相关资料随病例保存备查,同时将康复床日付费备案信息表(附件2)按月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五、医保支付标准根据玉林市医学会物理医学与康复分会指定的康复门诊或科室进行ADL评定后确定。
六、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实行全市总额控制,当总床日数超前三年平均总床日5%时,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查摆问题,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超额床日费用可查摆问题结束后再行处理。
七、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数据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处理,同时报送同级行政部门。
附件:1.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
2.康复按床日付费备案信息表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