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全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是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前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期参保人员增减(含人员新增、减员、退休、死亡等)手续。
为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参保人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从2024年9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申报职工增减(含人员新增、减员、退休、死亡等)手续。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增减变动手续,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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