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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玉市医保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印发,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知》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完善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与国家政策保持规范统一,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草拟了《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二、通知的制定过程
2021年11月25日出台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因此《关于印发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7〕1号)第五条将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不符合桂医保发〔2021〕44号待遇清单制度规定。为确保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与国家政策保持规范统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草拟了《通知》。《通知》于2022年10月19日征求了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各单位无修改意见或逾期无意见,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门户网站征求了公众意见,公众逾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我局经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审议稿)。2022年11月17日上午,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局务会议,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了《通知》(审议稿)。《通知》于2022年11月29日正式印发,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说明
按照待遇保障清单制度要求,自费费用不再纳入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范围后,为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将原目录外自费报销比例玉林市内、市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的报销比例20%,15%,10%取消,提高目录范围内报销比例即玉林市内、市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分别为:90%,55%,45%,即:
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比例表由原来的
定点医疗机构 | 医保目录范围内 费用 | 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 |
自付费用 | 自费费用 | |
玉林市内 | 70% | 20% |
玉林市外自治区内 | 40% | 15% |
自治区外 | 35% | 10% |
调整为
定点医疗机构 | 自付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 |
玉林市内 | 90% |
玉林市外自治区内 | 55% |
自治区外 | 45% |
取消目录外自费部分报销比例、提高目录范围内报销比例后,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比例总体水平保持不变,从截止2022年9月30日各年度支出和保费结余情况表
年度 | 保费收入(万元) | 综合管理成本(万元) | 赔款支出(万元) | 保费结余(万元) |
2018 | 3514.70 | 140.60 | 3338.60 | 35.50 |
2019 | 3790.60 | 151.60 | 3635.40 | 3.50 |
2020 | 3954.50 | 158.20 | 3683.00 | 113.30 |
2021 | 4202.82 | 168.11 | 3737.51 | 297.20 |
2022 | 3440.37 | 142.24 | 2304.54 | 993.59 |
可分析,调整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不影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科学运行。
关联文件: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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